池萬隆:规制恶意诉前保全行为 遏制“以封代审”乱象 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屏障

(图片为AI生成、无侵权主观)
摘要:诉前保全是民事诉讼体系中重要的临时性救济制度,肩负着防范财产转移、保障裁判执行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制度功能,是衔接司法救济与权利实现的重要程序纽带。当前,在“以保促调、以保促执”司法理念推进下,诉前保全适用频次大幅提升,但制度运行过程中逐渐出现恶意超额保全、超范围查封冻结、“以封代审”等乱象。部分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,将司法保全异化为商事博弈、胁迫和解的工具,严重侵害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权益,扰乱市场经济秩序,弱化司法公信力。本文立足诉前保全制度本源价值,系统梳理恶意诉前保全的现实表征,深入剖析“以封代审”乱象的制度成因与实践症结,从审查机制、担保体系、惩戒规则、检察监督、善意执行五个维度,构建全链条规制治理体系,为规范诉前保全司法适用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、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路径参考。
关键词:诉前保全;恶意保全;以封代审;司法规制;营商环境
一、引言
诉前保全制度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赋予利害关系人的紧急程序性救济权利,其核心立法初衷在于通过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,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处分、转移争议财产的行为,防范生效裁判陷入执行不能困境,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实体合法权益,兼具权利保障、程序兜底、秩序维护的多重法治价值。近年来,人民法院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,践行“以保促调、以保促执”纠纷化解理念,大幅提升财产保全程序适用效能,有效破解了民事执行难题。据公开司法数据显示,2024年全国法院诉前保全收案量已达95.4万件,保全制度已然成为民事商事司法实践中高频适用的程序工具。
司法实践的普及化推进,也伴随出现了制度功能异化的突出问题。部分市场主体利用诉前保全形式审查的制度漏洞、违法成本偏低、救济渠道不畅等短板,刻意虚增诉讼标的、恶意申请超额保全、精准查封企业核心资产与基本账户,以司法强制措施为手段向相对方施加商事压力,逼迫对方接受不公平和解条件,形成了典型的“以封代审”司法乱象。该行为彻底背离诉前保全的立法初衷,将中立的司法救济程序异化为市场竞争、利益博弈的工具,不仅直接损害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,加剧市场主体经营风险,更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权威性,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。基于此,本文深入剖析恶意诉前保全与“以封代审”乱象的现实表现、深层症结,探索构建系统化、常态化的规制治理机制,推动诉前保全制度回归法治本源。
二、恶意诉前保全与“以封代审”的现实表征
恶意诉前保全区别于普通保全申请瑕疵,本质是当事人主观上利用司法程序滥用诉讼权利、谋取不正当商事利益的侵权性行为,其核心特征在于申请依据缺乏事实支撑、保全范围远超争议标的、行为目的偏离权利救济,实践中主要呈现为三大典型形态,也是“以封代审”乱象的核心外在表现。
(一)标的额度显著失衡,超额保全问题突出
标的金额失衡是恶意超额保全最直观的特征。部分申请人无视真实商事争议金额,刻意虚增诉讼请求标的数额,以此作为程序依据,申请查封、冻结远超合理争议范围的财产,实现超额保全的不正当目的。在司法实践典型案例中,有发包人在前案裁判文书生效后,无合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,虚构5800万元租金损失等大概率无法获得司法支持的诉讼请求,据此向法院申请冻结总包企业8300余万元核心资金。该保全行为恰逢春节前夕,直接导致涉案企业资金链断裂,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、施工款项,彻底打乱企业正常经营节奏,造成不可逆的经营损失。此类行为完全脱离权利救济需求,单纯以超额保全施压对手,是程序权利滥用的典型体现。
(二)保全手段极具破坏性,精准冲击企业经营根基
恶意保全行为具备明显的针对性与破坏性,申请人并非随机申请财产保全,而是精准锁定企业基本账户、核心经营账户、生产运营关键资产等核心权益载体。据司法统计数据显示,近七成财产保全案件的标的为银行资产,而企业银行账户是资金流转、生产经营、薪资支付、业务结算的核心枢纽,一旦被冻结,将直接切断企业资金链条,导致企业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,陷入停业、违约、经营危机等多重困境。相较于普通财产查封,银行账户冻结的破坏性更强、影响范围更广,能够快速对企业形成经营压制,进而逼迫被保全企业妥协让步,完全契合“以封代审”的异化逻辑。
(三)主观恶意明确,博弈属性远超救济属性
恶意诉前保全的核心内核在于主观恶意,申请人明知自身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、大概率无法得到法院裁判支持,仍刻意虚增标的、申请超额保全,其核心目的并非维护合法权益,而是借助司法强制措施形成商事压制,谋取不正当和解利益。实践中甚至出现精准规避司法执行的恶意保全情形,部分当事人刻意在对方当事人执行款到账的关键节点申请诉前保全,通过司法冻结手段阻碍生效判决强制执行,拖延、规避自身法律责任,彻底颠覆了诉前保全的救济功能,凸显出鲜明的商事博弈恶意。
三、诉前保全制度异化与“以封代审”乱象的深层制度症结
恶意诉前保全泛滥、“以封代审”乱象滋生,并非单一主体恶意所致,而是司法审查机制、担保约束体系、权利救济渠道、惩戒规制机制等多重制度短板叠加形成的系统性问题,具体可归结为四大核心根源。
(一)司法审查形式化,实质性审查机制缺失
当前我国诉前保全司法审查以形式审查为核心模式,法院受理保全申请时,重点审核申请人主体资格、担保材料完整性等形式要件,对法定核心要件的实质性审查存在缺位。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,诉前保全适用必须满足“情况紧急”“合法权益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”两大核心前提,但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细化、可落地的审查标准。多数法院只要申请人提交合规担保材料,即裁定准许保全,未对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、法律合理性、保全必要性、损益平衡性进行综合研判,形成了“有担保即保全、重形式轻实质”的审查惯性,实质上陷入了“以保代审”的程序误区,为恶意保全滥用提供了制度空间。
(二)担保制度约束弱化,保全滥用成本过低
现行法律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需提供与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,其立法目的是通过担保约束防范保全权利滥用、弥补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普及大幅弱化了担保制度的约束功能。当前保险公司保函出具门槛普遍偏低、审查标准宽松,申请人仅需支付少量保费即可获取高额保函,无需提供足额现金或实物担保,保全风险被大幅稀释。担保制度本应是规制恶意保全的核心防线,如今异化为保全申请的“通用工具”,大幅降低了当事人滥用诉前保全的经济成本,无法形成有效制约。
(三)被保全人救济渠道不畅,举证维权门槛过高
《民事诉讼法》明确规定保全错误的,被申请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,但该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落地。司法裁判中,法院认定“保全错误”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,要求被保全人举证证明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而普通市场主体难以举证对方的主观恶意,举证难度极大。从司法裁判结果来看,被保全人主张错误保全赔偿的胜诉率极低,大量案件出现“实体胜诉、经营受损、无法追责”的困境,形成“赢了官司、输了权益”的司法悖论,事后救济机制形同虚设,难以有效制衡恶意保全行为。
(四)惩戒机制缺位,违法威慑效力不足
当前司法体系对恶意诉前保全行为缺乏系统化、刚性化的惩戒规则,惩戒力度与行为危害程度严重不匹配。即便保全行为最终被认定为错误保全,申请人仅需承担有限的民事赔偿责任,无需承担司法制裁、信用惩戒等不利后果,且赔偿范围仅局限于直接经济损失,无法覆盖企业经营停滞、商誉受损、市场机会流失等间接损失。过低的违法成本、缺失的惩罚性机制,导致恶意保全行为的威慑力严重不足,难以遏制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的冲动,是乱象持续蔓延的重要诱因。
四、规制恶意诉前保全、破解“以封代审”乱象的法治化路径
整治恶意诉前保全乱象、矫正制度功能异化,需立足制度本源,坚持问题导向、系统治理,从审查、担保、追责、监督、执行全链条完善规制体系,构建“事前防范、事中管控、事后惩戒”的全维度治理机制,推动诉前保全制度回归权利救济的法治本源。
(一)构建实质性审查体系,筑牢事前防控防线
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项司法解释与司法指导意见,彻底扭转形式审查惯性,全面确立诉前保全实质性审查规则。一是细化法定适用要件,明确列举“情况紧急”的具体情形,将抽逃资金、隐匿财产、恶意转移资产、注销主体等具象行为纳入认定标准,杜绝模糊化适用。二是确立综合审查裁量规则,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前,必须全面审查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与胜诉概率、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适当性、保全行为对被保全企业经营的影响、双方权益损益平衡等核心要素,杜绝机械适用程序。三是建立恶意保全筛查机制,对明显虚增诉讼标的、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支撑、存在商事打压嫌疑的申请,依法直接驳回或精准缩减保全范围,从源头遏制超额保全、恶意保全行为。
(二)优化担保与反担保制度,平衡双方主体权益
重塑担保制度的约束功能,构建差异化、严格化的担保体系,同时畅通被保全人救济渠道。一是实行差异化担保标准,针对保全金额巨大、存在滥用嫌疑、涉企核心资产冻结的案件,提高担保门槛,优先要求现金担保,弱化单一保函的适用效力,强化申请人的风险约束。二是压实保险公司审慎审查义务,明确诉讼保全责任险出具前,保险公司必须核查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合理性、保全范围的适当性,未尽审查义务导致恶意保全发生的,依法追究保险公司相应法律责任。三是简化反担保解除程序,降低企业反担保门槛与成本,明确企业提供合法有效反担保后,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账户冻结、资产查封等保全措施,最大限度降低司法保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影响。
(三)细化恶意保全认定标准,健全惩戒追责体系
完善法律适用规则,强化刚性惩戒,大幅提升恶意保全的违法成本。一是细化“申请有错误”的法定认定标准,将虚增诉讼标的超额保全、明知诉请无依据仍申请保全、恶意拖延执行、精准打压市场主体等行为,明确纳入保全错误的追责范畴,降低被保全人举证难度。二是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,对主观恶意明显、危害后果严重的恶意保全行为,在赔偿被保全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基础上,增设惩罚性赔偿,实现惩戒与救济并重。三是完善司法惩戒与信用监管机制,将恶意保全行为纳入诉讼诚信档案,对情节严重的,依法适用罚款、拘留等司法制裁措施,常态化纳入失信行为公示体系,形成有效制度威慑。
(四)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,规范保全裁量尺度
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、善意保全司法理念,精准平衡权利保障与营商发展的关系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时,坚持最小干预、损益平衡原则,优先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非核心资产采取保全措施;冻结银行账户的,严格限定冻结金额,不得超范围冻结、不得限制超额资金正常流转使用。全面落实“活封活扣”司法要求,对可动态监管、不影响企业经营的财产,坚决实行“活封”,杜绝“死封”“全封”等一刀切式保全方式。严格落实张军院长提出的“活封活扣”司法理念,将善意文明保全贯穿司法全过程,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强制措施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干预。
诉前保全制度是司法保障权利、维护公平正义的“法治安全阀”,绝非市场主体开展恶性竞争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“商事工具”。“以封代审”、恶意超额保全等乱象的蔓延,不仅直接侵害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、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,更消解司法公信力、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。
规范诉前保全司法适用、整治恶意保全乱象,是深化司法为民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、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。通过构建实质性审查、差异化担保、全维度惩戒、常态化监督、善意化执行的全链条治理体系,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诉前保全制度异化乱象,修复制度本源价值。未来,需持续深化司法协同治理,推动司法程序规范与市场秩序优化深度融合,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、公平、透明、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,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。

作者简介:池萬隆,西安人,九三学社社员,研究生学历中级职称,长期从事非公经济理论研究和智库咨询工作,曾在多家媒体发表理论文章若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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